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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

  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应当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实现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占到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几乎为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脏来源已占到25.5%)。

  根据规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对于捐献器官的分配,《规定》指出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规定明确器官分配原则,移植医院应当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建立等待名单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并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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